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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夏顺利诉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顺利,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3831号原告:夏顺利,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悦江苑10070号。经营者:曹国家,男,汉族,1950年8月1日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代理人:XX林,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犁头街*号五一华府*栋***室。经营者:吴琼莉,女,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夏顺利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顺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婧,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顺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之间的服务合同;2、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退还超声刀费用89474元,并支付赔偿款268422元;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退还使用的预存余额4281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在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处消费并接受其提供的美容服务,陆续消费共计130000元。2015年,在美容院销售人员的多次游说之下,原告支付了“超声刀”及术前后的修复美容项目(补水、保湿、补充胶原蛋白等)服务费共计89474元,由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出具49674元收据,由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出具39800元收据。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是美容院,其卫生许可证明确载明“许可项目:生活美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化妆品的销售”,而超声刀属于医疗器械,被告在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系消费欺诈,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和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退一赔三的责任。另外,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在继续信任被告并接受服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退回未消费的预存款余款42818元。综上,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和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不具备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却向原告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经营者曹国家称: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关于原告要求退还余额问题,被告认为本案并不符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余额的情形,被告要求继续履行。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国家系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的个体业主,经营场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悦江苑10070号,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被告吴琼莉系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的个体业主,经营场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犁头街2号五一华府南栋909室。经营范围为化妆品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从2015年起,原告在被告曹国家经营的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美容会所办理了美容卡,享受被告提供的美容服务。截止至2016年6月25日,根据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美容会所店长与原告的结算,原告尚有42318元余额未消费。现原告主张,在被告消费期间,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美容会所于2015年12月3日超出其经营范围在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了超声刀的医疗美容服务,同时在2015年12月9日做了热玛吉等其他项目,被告共计向原告收取了89474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欺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对原告主张的超声波费用不予认可,仅认可2015年12月3日由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出具的《收据》为39800元费用系超声刀费用。其他的系其他美容服务项下的费用,与超声刀无关。同时认为原告所消费的超声刀美容服务并非医疗行为,被告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的行为不存下欺诈。另查明,原告在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美容会所行超声刀美容,系由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的员工进行的,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美容会所仅提供场地。两被告系合作关系。另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于2013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费凭证、银行刷卡记录、消费统计单、收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经营的范围系生活美容。生活美容系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手段,对人体所进行的皮肤护理、按摩等带有保养或保健型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本案原告向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交纳了美容服务费,被告未原告提供生活美容服务,虽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美容服务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实际的美容服务关系。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继第九十七条的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纳美容服务费,其已表现终止履行美容服务合同本院予以准许。经核实,原告尚有42318元余额未消费,故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应予以退还。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退还超声刀费用89474元,并支付赔偿款268422元;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系合作关系。由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的员工进行超声刀服务的,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仅提供场地。两被告在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原告39800元超声刀费用后,对原告进行了超声刀的医疗美容服务。而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去辨别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故有理由相信两被告提供的该项服务系美容服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超声波费用39800元。考虑到此次超声刀系原告自愿行为且亦为给原告造成任何不利后果,故本院酌情确认两被告赔偿原告接受超声刀服务费用1倍赔偿即39800元。另对原告主张的接受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其他项目的费用49674元(89474-39800=49674),原告的该项主张,其并未举证证明产生的其他项目与超声刀系必要的配套项目及被告在对其进行其他项目的服务有欺诈行为,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夏顺利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二、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夏顺利超声刀费用39800元,并支付赔偿款39800元;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美容费余额42818元;四、驳回原告夏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11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9831元。原告夏顺利承担3000元,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图梵美容会所、长沙市芙蓉区东太化妆品商行共同承担6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