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81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兰光源、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光源,李刚,黄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光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奇超。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黄长武。申请执行人兰光源与被执行人李刚、黄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光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16号。截止2016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李刚、黄长武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兰光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9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4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刚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桂A***,车辆识别代码:***)。申请执行人兰光源与被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4月2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兰光源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部分于2017年5月27日之前支付,逾期则由人民法院拍卖李刚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用来支付利息部分的欠款(车牌号:桂A***,车辆识别代码:***);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4.50元由被执行人李刚负担。被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4月27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兰光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将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4.50元缴纳至本院案款账户。于2017年5月24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兰光源逾期违约金96000元(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19日起计付至2016年12月17日止)、迟延履行金5460元(迟延履行金以200000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6年12月18日起计付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刚已履行完毕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其被查封、扣押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6)桂128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刚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扣押(车牌号:桂A***,车辆识别代码:12038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杨培兴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