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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1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1,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于2016年5月期间通过淘宝网指使他人为自己私刻北京怀柔医院病休专用章、诊断专用章各一枚、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诊断专用章两枚、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章两枚、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一枚,后在其经营的北京市怀柔区×××照相馆内利用假公章为他人制作假的诊断证明书,截止案发时共获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刘×1于2016年12月5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1的供述,证人肖某、刘×、张×、李×、陈×、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文检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物证、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1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1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1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诊断证明书九十九张、诊断证明专用章一枚、病休专用章一枚、诊断证明章二枚、诊断专用章三枚,均予以没收;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刘×1。三、追缴被告人刘×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守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