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三才危险驾驶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新29刑申3号王三才:你为柯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对柯坪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9刑初6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新29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1、一审法院判决书和二审法院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你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是(2016)理鉴字0691号鉴定书,该鉴定书存在1、采血时间和封存血液病送检时间前后矛盾;鉴定书标注的受理时间、鉴定时间和所附”血液酒精含量分析报告(计算机自动生成)”显示的时间矛盾;鉴定书中的鉴定人员张某、王某在出具鉴定报告时没有相应鉴定资质。以上错误和矛盾导致申诉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清。2、本案一、二审审理中申诉人对侦查机关采集血样过程、送检过程、鉴定过程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对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但一、二审法院均未通知鉴定人员接受质询,直接适用鉴定机构补充说明进行定案错误。3、柯坪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对申诉人血样的采集、送检、鉴定机构的鉴定、办案机关对鉴定结果的告知等方面存在采集血样未按规定制作笔录、对采集的血样封存并编制编号鉴定报告未依法送达等违法之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报告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由于柯坪县公安局在血样的采集、送检、鉴定、送达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导致2016年3月18日申诉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清,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6)新2929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及(2016)新29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书,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事实予以认可。你申诉认为【2016】理鉴字0691号鉴定书存在采血时间和封存血液病送检时间前后矛盾;鉴定书标注的受理时间、鉴定时间和所附”血液酒精含量分析报告(计算机自动生成)”显示的时间矛盾;鉴定书中的鉴定人员张某、王某在出具鉴定报告时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等以上错误和矛盾导致申诉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清;柯坪县公安局在血样的采集、送检、鉴定、送达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2016】理鉴字0691号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错误。本院审查认为,鉴定机构就你质疑的鉴定报告中送检、受理、鉴定时间及鉴定人员资质等以书面方式进行了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不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的理由及解释合理,该鉴定报告应予采信。公安机关的血样采集、送检程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你对喝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予认可,故你申诉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