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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孔祥先与陈建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先,陈建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2042号原告:孔祥先,男,1961年2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陈建祥,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先与被告陈建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孔祥先负担。审判员  吕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