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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刚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凤,宋宝军,宋刚,陈彭霞,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梁淑凤,女,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XX居民。异议人(被执行人)宋宝军,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XX居民。异议人(被执行人)宋刚,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XX居民。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彭霞,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XX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210056-X。法定代表人王英梅,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右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76846983-4。法定代表人王辉,镇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与梁淑凤、宋宝军、宋刚、陈彭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梁淑凤、宋宝军、宋刚、陈彭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梁淑凤、宋宝军、宋刚、陈彭霞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梁淑凤、宋宝军、宋刚、陈彭霞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梁淑凤、宋宝军、宋刚、陈彭霞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赵晨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