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献杰与杜元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杰,杜元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345号原告:张献杰,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杜元辛,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张献杰与被告杜元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张献杰负担。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