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洪海与刘风德、杨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海,刘风德,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040-1号原告张洪海,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5。被告刘风德,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5。被告杨冬梅,女,户籍保定市5。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7)冀0681民初10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风德已对原告进行赔偿完毕,申请解除对肇事车辆冀Fx**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冬梅所有的冀Fx**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