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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马世岳、马高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岳,马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马世岳,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马高云,男,1974年10月25日,汉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高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高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高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高云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马高云相当于500000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马高云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银行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只准存入,不准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