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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秀平与昆山富康德纳普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平,昆山富康德纳普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65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平等三人。被执行人昆山富康德纳普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931688-2。法定代表人周东元。申请执行人孙秀平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富康德纳普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秀平等三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东侧的经营场所内有办公设备及库存产品经本院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经本院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致使本院未能有效执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动产拍卖流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