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万众与宋力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众,宋力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269号原告:周万众,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宋力民,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周万众与被告宋力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万众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力民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众撤回对被告宋力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