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杨兵与卢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兵,卢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465号原告:吴杨兵,男。被告:卢列,男。原告吴杨兵与被告卢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毅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