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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杨兵与卢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兵,卢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465号原告:吴杨兵,男。被告:卢列,男。原告吴杨兵与被告卢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毅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