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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郝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郝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971号原告:王艳玲,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郝瑞,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原告王艳玲与被告郝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艳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艳玲负担。审判员 王 金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