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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72-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划拨、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的工资存款收入后,申请执行人马某不能再提供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