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代乌力吉图与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乌力吉图,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358号原告:代乌力吉图,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哲男,男,朝鲜族,1977年9月10日,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乌力吉图与被告李哲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