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国正与杨晓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正,杨晓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17号原告:张国正,男,1947年9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杨晓岩,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正与被告杨晓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