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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天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大庆市天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5141H。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天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小镇二期工程S-21号商服楼1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68888888-7。法定代表人桂承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英男,黑龙���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2-9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9053062XU。法定代表人琚存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伟,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天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边 坤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于志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军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