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德福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欧阳宝、王家多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省雷山县德福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欧阳宝,王家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78号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雷山县丹江镇。法人代表:尹志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贵州省雷山县德福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长丰堡。被执行人:欧阳宝,男,1976年5月13日生,苗族,住雷山县丹江镇解放路**号**号。被执行人:王家多,女,1976年7月4日生,苗族,住雷山县丹江镇解放路**号**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德福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欧阳宝、王家多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欧阳宝的儿子突患癌症急需资金医治,同时欧阳宝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欧阳宝与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可行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黔2634执7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慧审判员 赵建忠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