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加贵会与东县满银沟镇人民政府、会东县满银沟镇毛椿树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贵,会东县满银沟镇人民政府,会东县满银沟镇毛椿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26行初3号原告朱加贵,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被告会东县满银沟镇人民政府,地址:会东县满银沟发窝村。法定代表人张习明,该镇镇长。第三人会东县满银沟镇毛椿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会东县满银沟镇毛椿树村。负责人谢关荣,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朱加贵诉被告会东县满银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会东县满银沟镇毛椿树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加贵于2017年5月24日以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加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加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朱加贵承担。审 判 员 罗德芬人民陪审员 刘纳友人民陪审员 海德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