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翟某1、翟某2、翟某3与翟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56号申请执行人:翟某1申请执行人:翟某2申请执行人:翟某3被执行人:翟某4申请执行人翟某1、翟某2、翟某3与被执行人翟某4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