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福仁与被告XX、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安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仁,XX,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安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470号原告:孙福仁,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XX。(身份未核对)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安运输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仁与被告XX、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安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福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福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龙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