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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戴正琴、许吕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XX,许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戴XX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原审被告:王XX,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再审申请人戴XX因与被申请人许XX、原审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泰海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XX申请再审称:1、(2012)泰海民初字第1716号一案中,被申请人在2010年借给原审被告王XX500000元,到2011年5月5日才让其出具借条,于常理不符。2011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借给原审被告王XX100000元,前债未还后债又续,更不符常理。且该笔借款并无转账证明,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该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2、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期间,原审被告王XX借款达一千多万元,已严重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范畴,再审申请人认为案涉债务系虚假债务。部分讼争债务原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故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再审事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亦无该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之情形,故其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厚成代理审判员  章文宏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忠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