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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张慧敏与上海尚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敏,上海尚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853号原告:张慧敏,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尚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一幢D887室。法定代表人:蔡之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敏诉被告上海尚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尚镜���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慧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敏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慧敏承担。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黄开林人民陪审员  袁岳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