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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长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兴经济园,组织机构代码57045090-0。法定代表人仝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武长文,男,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晨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