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7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重庆三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518号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两路工业园西区B12-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850114。法定代表人:陈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启莲,女,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军,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裙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92825305。法定代表人:黄晓琴,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向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三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4层G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402364。法定代表人:张述权,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向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三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