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小伟与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伟,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民初4606号原告:李小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109号大才大厦1071室。法定代表人:毛作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小伟与被告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伟、被告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斌、李哲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工资差额63997.48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冬季取暖补贴335元、2015年8月至9月和2016年6月至8月防暑降温费共计444.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城市经理,工资每月10000元,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劳动关系因被告原因解除。被告自2015年11月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减薪并逐月减少。原告多次提出质疑并要求被告提供工资单。被告不但不做解释,2016年8月底以本人不服从被告要求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出具了解除通知,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也未支付应有福利。被告辩称,被告已经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8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15年8月1日签订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约定内容为: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1800元,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被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告共计少支付原告基本工资360元。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至2016年8月26日,同日被告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原告。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原告拒不执行被告的安排及原告业绩连续不合格。依据是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主张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讨论通过,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证据提交。被告主张员工手册已进行公示,原告则提出员工手册没有进行公示,也没有收到过员工手册,开庭时才见到员工手册。被告提供原告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工资发放明细表,未提供原告2015年8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西青劳人仲字第1295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通知、工资发放明细表、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应支付原告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工资差额360元。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被告主张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讨论通过且已进行公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进行公示。被告依据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未进行公示的员工手册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鉴于被告未提供原告2015年8月工资发放明细表,故原告2015年8月工资本院参照原告2015年9月工资计算原告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不含加班费的平均工资。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67.47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不满一年,不符合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冬季取暖补贴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冬季取暖补贴3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2015年8月至9月及2016年6月至8月提供正常劳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共计444.9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参照相关劳动政策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伟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工资差额360元。二、被告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伟赔偿金13867.47元。三、被告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伟2015年8月至9月及2016年6月至8月防暑降温费444.9元。四、驳回原告李小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忠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