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执监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宫长浩、李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长浩,李凯,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李筠竹,邹祥峰,朱娜娜,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监25号申请执行人:宫长浩,男。被执行人:李凯,男。被执行人: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筠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筠竹,女。被执行人:邹祥峰,男。被执行人:朱娜娜,女。被执行人:李建平,男。申请执行人宫长浩与被执行人李凯、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李筠竹、邹祥峰、朱娜娜、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东仲字第11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5执269号。为便于案件执行,利津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请求指定执行。现根据该案的执行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仲字第115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