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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许舒勤与王国芹、宋春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舒勤,王国芹,宋春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舒勤,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华(许舒勤之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芹,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审被告:宋春芳,男,1955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华(宋春芳之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上诉人许舒勤因与被上诉人王国芹、原审被告宋春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舒勤于2017年5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舒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舒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上诉人许舒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  赵 纳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君书 记 员  高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