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孙建芳、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孙建芳,王福英,杭州萧山宁围镇申宝福英园艺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540号原告:王立军,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劼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芳,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王福英,女,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杭州萧山宁围镇申宝福英园艺场,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丰东村7组。经营者:王福英。原告王立军诉被告孙建芳、王福英、杭州萧山宁围镇申宝福英园艺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孙建芳、王福英、杭州萧山宁围镇申宝福英园艺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顾佳娜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