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华与龚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龚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541号原告:金华,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代理人:钱益波、孟斌,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美香,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诉被告龚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美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撤回对被告龚美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90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