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锦融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锦融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锦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9号9A。法定代表人:刘炳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聪,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锋、王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锦融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658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厦门锦融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6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 张 超 )审 判 员 ( 师 光 )代理审判员 (苏鑫)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 李 科 研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