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铁链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铁链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铁链,男,1966年03月07���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铁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铁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14时,倪文革(已判决)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其堂姐倪某行驶至汝南县汝宁镇二龙里路北头,因被害人张某驾驶轿车在其后面鸣喇叭,倪某即对张某进行谩骂。倪文革将被害人张某拉下车进行殴打,并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梁铁链。被告人梁铁链酒后赶到现场,手持一把折叠刀将被害人张某头部砍伤。经汝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梁铁链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铁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倪文革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郑某、倪某、陈某、彭某、方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汝)公(刑)鉴(法)字[2012]6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汝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张某被伤害案件损伤程度的补充说明、(1992)汝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上少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铁链的户籍证明、服刑情况证明、前科证明、投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链伙同他人酒后无事生非,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铁链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铁链积极实施对被害人张某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铁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铁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0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尹全良人民陪审员 王际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