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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96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蒙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套“粤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古镇镇古神公路宝锋激光厂对开路段时,碰撞玉某驾驶的粤J×××××号中型厢式货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黄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黄某在古镇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后经多次通知于2017年4月26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玉某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警情信息表、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黄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证人玉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乐怡李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