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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渝与向明碧、罗云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渝,罗云彬,向明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6号申请执行人吴渝,女,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罗云彬,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向明碧,女,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渝与被执行人罗云彬、向明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应执行案款250000元。被执行人罗云彬、向明碧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渝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