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锟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区枫华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锟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枫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22号申请人:重庆锟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银山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新区枫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华山路158-102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锟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区枫华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锟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新区枫华经贸有限公司价值13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锟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锟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新区枫华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