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芝执字第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木制品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烟台市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芝执字第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朝阳街长安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徐洪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木制品厂。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法定代表人:孙德海,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木制品厂定作钟用玻璃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