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广飞绑架罪、强奸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384号罪犯黄广飞,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清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广飞犯绑架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广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黄广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广飞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数罪并罚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罪犯黄广飞减刑三个月,该裁定于2014年10月28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8月10日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2015年10月2日因在小组内抽烟被扣1分,2016年10月26日因年龄55岁以下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广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数罪并罚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在本考核期间严重违规违纪被一次性扣三分以上,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广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