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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601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智慧,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林大进人民陪审员  胡允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坚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