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伟毅与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毅,姚琛,杨吟霞,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伟刚,姚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073号申请人:姚伟毅,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琛,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纲,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吟霞,女,193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力铭。第三人:姚伟刚,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常德路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纲,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姚敏,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号XXX室。原告姚伟毅与被告姚琛、杨吟霞、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姚伟刚、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伟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姚琛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七村XXX号XXX室房屋采取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其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伟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姚琛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七村XXX号XXX室房屋;二、立即查封申请人姚伟毅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房屋。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姚伟毅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松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