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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吴绍勇、郑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吴绍勇,郑苏兰,杨丽平,吴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2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4185430。诉讼代表人:邹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高灵,系该行员工。被告:吴绍勇,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郑苏兰,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杨丽平,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越,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吴绍勇、郑苏兰、杨丽平、吴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