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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冷藏食品经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冷藏食品经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尚志大街160号。法定代表人:郭志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冷藏食品经销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王有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冷藏食品经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99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的房产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