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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岚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岚,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谭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3行终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岚,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洪海明。委托代理人李夜明。委托代理人张兆雄。原审第三人谭小宁,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王岚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行初2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山西北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原承租人为王文国(已于2015年2月10日死亡),独用部位亭子间,使用面积9.5平方米,在册户籍共2人,即户主谭小宁(王文国妻子)、王岚(王文国女儿)。2015年5月8日,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闸北区政府”)作出沪闸府房征[2015]00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上址房屋予以征收,同时收回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7月7日,王岚受谭小宁的委托代表该户与原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住房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14.63平方米;经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7,052元(币种下同)/平方米(建筑面积);经评估公司计算,并已在该征收基地公布,该基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28,88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根据闸北区政府确定,房征收价格补贴系数为0.3,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1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898,059.13元;该被征收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被征收户以上述款项选择房产权调换,闸北住房局提供给该户2套产权调换房屋:王家厍路55弄9栋东单元10号402室、大康路891弄21栋6号502室,房屋价格合计1,353,251.24元;……;该被征收户还可得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4,389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搬家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居住协议签约奖励、早签多得益奖励、签约搬迁利息等合计262,922.24元;……;被征收户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进户手续前,应向闸北住房局支付差额款项187,880元;……;该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该地块适用征询制,在规定的签约期内(含签约附加期),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签约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90%,该协议生效。2015年7月24日,经公示,截至2015年7月19日,该征收基地签约率达94.61%,符合该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生效条件,故该地块签约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嗣后,《征收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已履行。2016年8月17月,王岚以征收程序违法,补偿不公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闸北住房局于2015年7月7日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违法。原审认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015年5月8日,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该房屋的原承租人已于征收前死亡,后该户未确定新的承租人。征收中,原承租人的配偶谭小宁委托王岚代表该户与闸北住房局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争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该基地居住房屋的评估均价,均有相关证据证明,王岚对真实性亦均无异议;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房屋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以及奖励、补贴等内容亦均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且该征收基地的签约率已达生效比例,故双方签订的系争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王岚户亦将被征收房移交给闸北住房局,并搬离原址。王岚主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不公等,并以此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王岚负担。判决后,王岚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王岚上诉称,系争协议的签约主体不明,存在动迁欺诈。《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为王文国,王文国在动迁过程中过世,动迁方未对其安置;上诉人户于2015年2月变更户主,谭小宁作为承租人不同意安置方案,被动迁方以最后一天签约为由哄骗签下合同。此外,征收程序违法。闸北区政府把安康苑以毛地出让给珠江集团,就无权再处理征收工作;安康苑征收决定是2015年5月8日公告的,但八达评估公司2015年3月18日就产生了,且评估价格极低,忽略了本地块地理位置和历史风貌区的因素认定。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被上诉人静安住房局辩称,其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系争房屋为公房,原承租人已故,在册户籍2人,即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持有原审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与被上诉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主体适格,且协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和基地公示的补偿方案。上诉人所称征收程序违法与本案无关联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谭小宁未提出书面诉讼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因“撤二建一”行政区划调整,闸北住房局现为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院认为,依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本案中,被征收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该户在册户口为上诉人王岚与原审第三人谭小宁2人。闸北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原审第三人委托上诉人与闸北住房局签订系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主体适格。该系争协议是双方经协商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地政策的规定,并未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起诉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因该主张涉及征收决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关于上诉人认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偏低,闸北住房局对其补偿不公的问题。经查,在征收过程中,上诉人收到相关评估分户报告单后,并未依法提出复估或者鉴定申请。故上诉人的该诉讼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志勤审判员  陈瑜庭审判员  朱晓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