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衡水鼎润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李振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鼎润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李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鼎润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训。被执行人:李振国,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关于申请人衡水鼎润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水鼎润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857号���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