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飞,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9号申请人黄建飞,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甲8号。法定代表人:陈泽滨,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建飞与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黄建飞租金四千三百三十七元三角二分、场地费三千零四十六元二角五分、管理费三千七百一十二元八角八分。权利人黄建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建飞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建飞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