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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8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盘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湖州远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盘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远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8489号原告:浙江盘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玄坛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3299737720。法定代表人:窦赢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远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梅溪镇晓墅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34503088A。法定代表人:葛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石,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盘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远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盘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远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盘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盘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远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财产保全费3850元,合计9025元,由原告浙江盘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殷 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