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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潘金良、陈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良,陈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潘金良,男,1953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明清,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潘金良与陈明清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明清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