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潘金良、陈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良,陈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潘金良,男,1953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明清,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潘金良与陈明清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明清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