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宏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宏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603号原告: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法定代表人:庞建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宏波,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宏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宏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丽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