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婷婷与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婷婷,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吴子华,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孙婷婷,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杜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吴子华。被执行人吴子华,男,1983年6���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庄文风。被执行人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庄文凤。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481号孙婷婷与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吴子华、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婷婷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22,000元;支付以人民币5,62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吴子华、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吴子华、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8,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本案均做抵押,将优先行使抵押权,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后拍卖,现暂无法执行。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亦无其他执行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