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576号原告:胡某,甘肃省礼县人,住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本人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友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