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喜淳与赵成尚、唐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淳,赵成尚,唐春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788号申请人:王喜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赵成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唐春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王喜淳与被告赵成尚、唐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喜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成尚、唐春琼价值14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赵克远(男,,住四川省三台县)自愿以其自有位于三台县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喜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克远所有位于三台县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赵成尚、唐春琼价值148000元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王喜淳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久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