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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喜淳与赵成尚、唐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淳,赵成尚,唐春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788号申请人:王喜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赵成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唐春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王喜淳与被告赵成尚、唐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喜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成尚、唐春琼价值14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赵克远(男,,住四川省三台县)自愿以其自有位于三台县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喜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克远所有位于三台县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赵成尚、唐春琼价值148000元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王喜淳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久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源: